2024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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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完整)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乡党委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修订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坚持系统性决策、务实性决策、创造性决策、前瞻性决策、可行性决策,运用科学方式、方法,通过广泛讨论,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乡实际和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三问”(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活动,全面推行民主协商,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第一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乡党委会议时,乡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事项范围

乡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事业的重要部署。

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干部任免

1.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

2.确定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人选。

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影响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以及重大活动项目安排等。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财经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先经乡政府会议讨论研究,政府会议通过后,再报请乡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由乡党委会议决定是否可以支出。

三、主要程序

乡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执行“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的议事决策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合理公正。

(一)酝酿决策

1.出题目。乡党委委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乡党委委员审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建议,经乡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乡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搞调研。对提交乡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应由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3.听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选拔任用乡管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并保证以上机关和部门有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群众团体等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

4.定方案。议题确定后,由相关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依据前期调研、论证的情况作出具体文件讨论稿或项目设计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设计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事项,不得提交乡党委会决策。

5.上会议。提请乡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乡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乡党委委员应认真阅读有关材料,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乡党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乡党代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在乡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乡党委委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乡党委委员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乡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乡党委副书记,应在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不宜当席决策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乡党委会。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乡、村委干部提拔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始提名和推荐。

5.对乡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乡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乡党委会决策后,由乡党委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乡党委书记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时间、最低成本,取得最佳效果。

2.严格执行决策。乡党委委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乡党委委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乡党委会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及时跟踪推进。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向分管的乡党委委员报告,分管的乡党委委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乡党委会或乡委主要领导报告。乡党委会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三重一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加强调度,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督查反馈。乡纪委对乡党委会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机制,并向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乡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二)加强自我监督。乡党委会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
会上对乡党委会、各党委委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乡党委会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乡纪委、组织、财政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要敢于发现问题,纠正不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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